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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基本的要求

作者:  九江市丰硕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发布时间:  2019-09-24点击量:  6662

现在,中国的房屋建筑大量使用有机类外墙保温材料,如保温材料生产厂家的模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及现场发泡聚氨酯。从保温性能上看,它们的确优于无机保温材料,但从材料性能上来讲,它们燃点低,是可燃的,如果在建筑外墙上大量包裹这种有可燃性的保温材料,势必给建筑留下火灾隐患。因此,有关部门须加强对此类建筑的消防管理,并增强公众对这些材料的科学认识,做到科学预防。

墙体有机保温材料的使用先是质量到位,材料选用磐须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达到应有的耐火等级和防火标准,不能含糊;其次是监管到位,各个部门要各负其责把好环节关,不能出现监管空白;再次是施工到位,预防措施、防护措施、安全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不得松懈。如今,大多数安全事故都是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而引起的。相关负责人要确定保温材料的施工现场须与火源隔开,消防器具要配备齐。建筑防火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对建筑使用外墙保温材料如何大限度地预防火灾,李岗有以下几点建议。

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如下:

1.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2.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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